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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

2018-08-27 政策法规 加入收藏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6〕176号),规范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6〕176号),规范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奖补资金指的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省级特色小镇(不含旅游风情小镇)创建的专项资金。
二、奖补标准是什么?
对经考核合格的省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3年内,省财政给予每年200万元奖补,总额600万元。
三、奖补资金如何下达?
每年年初由省发改委牵头,结合上年度特色小镇运营情况对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省财政厅依据省发改委考核结果及资金分配意见,下达奖补资金。
四、奖补资金可用于哪些方面?
奖补资金由特色小镇所在市、县(市)统筹用于特色小镇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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